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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家进诉范传峰、李祥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进,范传峰,李祥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吴家进,男,1954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范传峰,男,1974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李祥俦,男,1980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进诉被告范传峰、李祥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传峰、李祥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进撤回对被告范传峰、李祥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吴家进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