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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姚明锦与鸿诠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锦,鸿诠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36号原告姚明锦,系昆山市玉山镇锦成净化用品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飞,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鸿诠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吴淞江美丰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70007-7。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锦与被告鸿诠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原告全部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4元,减半收取3787元,由原告姚明锦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