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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程建美与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美,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程建美。被告: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台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美与被告永康华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