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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知)初字第9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曙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陈曙玲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知)初字第9189号原告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458房间。法定代表人郭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强,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曙玲,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曙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曙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曙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巨申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人民陪审员  冷荣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