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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汇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怀军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孙怀军、孙海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05号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孙怀军、孙海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孙怀军、孙海霞所有的位于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尾矿库及为矿石。(价值900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孙怀军、孙海霞所有的位于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尾矿库及为矿石。(价值9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