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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要求宣告马某甲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某某,女,回族,居民。申请人马某某要求宣告马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某某称其弟弟马某甲因患精神病从2006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7年之久,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弟马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马某甲,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系原大通粮油加工厂职工,住本县桥头镇向阳路某某号(新门牌号为向阳路某某某号)。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系姐弟关系。马某甲于1999年12月2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6年7月从家中出走,后经申请人马某某及家人一起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八年之久。申请人马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马某甲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马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某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甲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马某甲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均已死亡,申请人马某某要求宣告马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马某甲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八年的事实清楚,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政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桥头镇派出所证明及马某甲的姐妹马某某、马某乙的证言所证实,现利害关系人马某某申请宣告马某甲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明珍审判员  刘桂芳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敬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