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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群章与汪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陈群章。被告:汪训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章诉被告汪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群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陈群章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柳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