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群章与汪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陈群章。被告:汪训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章诉被告汪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群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陈群章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柳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