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路卫国与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李向亮、王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卫国,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李向亮,王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路卫国。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向亮。被告:王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卫国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李向亮、王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卫国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李向亮、王金伟14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路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村民委员会、李向亮、王金伟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继波审判员 高远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