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5-28

案件名称

赵巧云与杨帆、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巧云;杨帆;彭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单民初字第344号 原告赵巧云,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被告杨帆,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被告彭源,女,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云与被告杨帆、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因被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德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