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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84-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碧水天源大道新园一路6号创意产业园G区。法定代表人:陈森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万全,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史瑞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原、被告因该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本院提出产品质量纠纷之诉,该案现本院正在审理中,同时第三人朱春祥用其所有的宝马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本院对案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