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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张xx。被告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