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赵焕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华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焕棠。委托代理人赵相国,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邝沃民。原审被告赵焕棠(CHIUWUNTONG),男,香港居民。上诉人佛山市华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定金纠纷而不是履行合同纠纷,与标的物无关,项目转让合同是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的,定金是在天河区支付的。本案另一被告赵焕棠是香港身份,合同金额过亿元,案情重大复杂。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是由于双方之间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导致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定金而引起的诉讼,故本案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项目为“佛山时代广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且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指定的案件,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标的金额为500万元,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