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靖如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靖如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006号罪犯靖如明,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靖如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津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津高刑执字第00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靖如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靖如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认为,罪犯靖如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靖如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