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腊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赵淑媛与杜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淑媛;杜益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腊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赵淑媛,女,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 被告杜益仙,女,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 原告赵淑媛与被告杜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淑媛以被告杜益仙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淑媛负担。 审判员  吴念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