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春与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春,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王福春,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被告黄勇,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春诉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王福春负担。审 判 长 任天保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