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世盛与罗家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盛,罗家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周世盛,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被告罗家泳,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李元广,男,系江西坤和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舒波,男,系江西坤和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盛诉被告罗家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世盛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0元,减半收取6440元,由原告周世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剑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