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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法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尤立国与杨玉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立国,杨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法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尤立国,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玉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尤立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尤立国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玉国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