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百奥生物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双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百奥生物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双吉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百奥生物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让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首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双吉医院。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代表人:孙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姜俊友,该医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曹吉平,该医院法律顾问。上诉人长春市百奥生物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双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让堂、委托代理人刘首超,被上诉人吉林市双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姜俊友、曹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 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