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袁李全与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李全;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宋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袁李全,男,生于1993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袁红(系原告袁李全之母),女,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玛瑝沟(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方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跃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勇,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弥勒支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南路111号。 代表人张海阳,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宏,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李全与被告红河奔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宋勇、人民财保弥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李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李全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李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李全承担。 审判员 王树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茹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