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终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苏坚固与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坚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郭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楚雄、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坚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伟,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坚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85元,减半收取3743元,由上诉人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胡林蓉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