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井金龙、刘荣芝与王金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金龙,刘荣芝,王金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井金龙。原告刘荣芝。被告王金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金龙、刘荣芝诉被告王金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王金亮所有的鲁N×××××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