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以渭检公诉简建(2015)5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吴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铁四局十字半坡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陕DRxx**号面包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渭城交警大队民警于2014年8月21日10时许对王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后经检测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84.74mg/100ml。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于2014年9月2日出具第201403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1、王某某医疗花费自己承担;2、王某某承担杨某车辆维修费1700元;3、王某某车辆维修费用自理。事故双方对于赔偿款项已全部清偿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提取王某某血样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陕DRxx**号车车辆行驶证及杨某驾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身体受伤且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二、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审判员 韩丽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