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告:董某,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中学教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蕙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