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75号原告张巧玲,女,汉族,1955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唐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126号10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玲诉被告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玲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张坤华、陆娅娜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华阳街道**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巧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四川财富万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张坤华、陆娅娜共同所有的位于华阳街道**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