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林华东、林国平借款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林华东,林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住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金清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振,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华东,男,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国平,男,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华东、林国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林华东、林国平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