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绍金,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郭绍金,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学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绍金与被执行人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邛崃民初字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绍金于2014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绍金与被执行人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当即自动履行赔偿款3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绍金2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绍金20000元,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绍金70000元。被执行人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余款申请执行人郭绍金表示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郭绍金尚未受偿的147451.6元的债权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成都沛霖家具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绍金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邛崃执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