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斌与安艳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安艳巧,李成龙,鲁二保,李志强,李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0055号原告刘斌,男性,年龄42。被告安艳巧,女性,年龄34。被告李成龙,男性,年龄73。被告鲁二保,女性,年龄68。被告李志强,男性,年龄5。被告李志荣,男性,年龄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安艳巧、李成龙、鲁二保、李志强、李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