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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测富。委托代理人:刘武虎,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飞,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