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5742010-0。负责人:李铭舟,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6118280-6法定代表人:苏惠容。被执行人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上海市虹口,现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76301530-7。法定���表人:郑马平。被执行人苏惠容,女,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王遇东,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魏盛荣,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现住址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苏会华,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执行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周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锦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