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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窦浩、吕青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窦浩,吕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08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新城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王云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飞,该局工业园大吴街道计生服务站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桂芹,该局工业园大吴街道计生服务站副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窦浩,农民。被申请人吕青青,农民。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窦浩、吕青青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