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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仇珍梅与仇方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珍梅,仇方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仇珍梅。委托代理人张勇、李彦霞,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方开。上诉人仇珍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仇珍梅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仇珍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珍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仇珍梅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