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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胡某某,女,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臧某某,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天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篆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