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胡某某,女,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臧某某,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天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篆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