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先云、李欣与乔学林、陈桂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先云,李欣,乔学林,陈桂平,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云。委托代理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宿迁市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委托代理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学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平。委托代理人孙爱国,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子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万全,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先云、李欣、乔学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桂平、原审被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先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录、李莉,上诉人李欣委托代理人刘录,上诉人乔学林,被上诉人陈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爱国,原审被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桂平,乔学林,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同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李先云、李欣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乔学林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王治国代理审判员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爱萍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