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雪琴,周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雪琴,周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50号,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7202-3。法定代表人赵晨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庆华,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雪琴,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建均,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琴、周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雪琴、周建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李雪琴、周建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重庆弘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