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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任平、蔡启兵与任平、蔡启兵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平,蔡启兵,喻耀红,马军,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任平,公务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蔡启兵,公务员。原审被告:喻耀红,公务员。原审被告:马军,公务员。申诉人任平因与被申诉人蔡启兵及原审被告喻耀红、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3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十检民(行)监(2014)42030000087号民事抗诉书,以(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丰国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左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