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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执提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袁西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西恩,菏泽市牡丹区林业局,菏泽市林工商联合企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执提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袁西恩。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学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菏泽市林工商联合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常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袁西恩申请执行菏泽市牡丹区林业局、菏泽市林工商联合企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菏执提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林业局名下资金人民币21万元。截止至2015年1月1日,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林业局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袁西恩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218231.2元,扣除执行费3373元,申请执行人袁西恩申请领取案件款206627元,余款8231.2元申请执行人袁西恩同意放弃,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菏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效谦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代理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娣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