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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曾某甲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200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熊某某(曾某某之母),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曾某甲,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某甲应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费450元,并负担曾某某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前述费用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结算一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曾某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