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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长水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1号罪犯李长水,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福建省连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水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还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3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罪犯李长水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3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交纳民事赔偿人民币433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