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波与魏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魏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魏斌在马小营村委会有分红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斌(身份证号××)收入至满25300.25元时止(包括欠款23000元、利息1650.25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275元)。二、以上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张波持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