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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波与魏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魏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魏斌在马小营村委会有分红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斌(身份证号××)收入至满25300.25元时止(包括欠款23000元、利息1650.25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275元)。二、以上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张波持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