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洪秀与薛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秀,天津巴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薛钢,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洪秀与被执行人薛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秀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钢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23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阳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