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峰与王长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峰,王长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陈美玲,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长敏,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徐峰因与被申请人王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五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