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谷某,自由职业。被告杨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谷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