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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谷某,自由职业。被告杨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谷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