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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商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苏州市闻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苏州市闻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1297号原告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花苑路1000号。负责人NEDIU-MIHALACHEMARCEL。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娇。被告苏州市闻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439号名仕花园10幢701室。原告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闻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凯史乐(上海)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