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恩抢劫罪,林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32号罪犯林恩,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6)台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15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三刑执字第1904号刑事裁定,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8月20日作出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减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恩在服刑期间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17.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