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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高晓云与承德县卓越商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云,承德县卓越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高晓云。委托代理人胡国臣,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承德县卓越商场。组织机构代码:78082831—8。法定代表人于小川,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晓云诉被告承德县卓越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晓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