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少峰与王建行、李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峰,王建行,李景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王少峰,农民,住大名县。被告王建行,农民,住大名县。被告李景波,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少峰与被告王建行、李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少峰负担。审判员 王高峰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