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方喜与毛善东、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喜,毛善东,毛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胡方喜,居民。被告毛善东,居民。被告毛志刚(又名毛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喜诉被告毛善东、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方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5元,减半收取2002.5元,由原告胡方喜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