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明,韦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797号申请人李占明。被执行人韦忠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筑小法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2)筑小法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登鸿审判员 钟 钢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