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汝放与张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李汝放,农民。被告张路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放与被告张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汝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汝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汝放负担。审判员 马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