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振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振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001号罪犯高振起,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4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8191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5日作出(2000)高刑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2000)一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00年10月25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津高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4月1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9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振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振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高振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振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8191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